西方国家宪法监督已存在多年,比较成熟的模式有普通法院附带宪法审查、宪法法院专门审查、宪法委员会与行政法院并行审查以及议会与普通法院并行审查等4种。这些都在各国政治体制中发挥着作用。我国经济制度的市场化改革对完善宪法监督提出了紧迫要求,为此应对现存宪法监督模式加以修改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