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行为论的学说有因果的行为论 (含身体的动作说、有意行为说 )、目的的行为论、社会的行为论、人格的行为论 ,比较起来以有意行为说为可取。依照该说 ,所谓行为 ,指基于人的意思或意思支配可能性的身体的动作或者态度。构成刑法上的行为 ,必须具备 :1 .意思支配的可能性 ,2 .外部的态度。行为具有两种基本形式 ,即作为与不作为。不作为犯 ,德国学者认为是违反一切命令规范的行为 ,日本学者之间的表述稍有不同 ,反映出对不作为犯研究的深化。对不作为犯,苏联、德、日、意的分类无大差别 ,德、日通常分为真正不作为犯与不真正不作为犯。对不真正不作为犯 ,德、日学者作了相当深入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