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作为人权保障的一项基本制度已为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所采纳。我国也不例外 ,在《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律师法》等法律中明确规定了法律援助制度。由于我国国情所决定 ,现有的社会资源难以支撑法律援助的实际需求。为了进一步推动我国法律援助事业的深入发展 ,法律援助资源亟待开发。全国首家民间法律援助机构———武汉大学社会弱者保护中心自 1 992年成立以来 ,依法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义务法律服务 ,不仅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而且在法律援助服务对象、运作模式等方面作出了有益的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