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WTO多边贸易体制的法律义务或规则得以遵守,WTO法不仅要求成员方应建立合乎要求的司法审查制度,而且WTO自身也独创了一套颇具特色的国际司法体制,有权对成员方的贸易政策和措施进行司法审查。这两套司法审查程序虽然是相互独立,一方对另一方没有直接的法律约束效力,但它们间潜在的、实际的间接影响是巨大的,两套司法审查程序在彼此尊重、相互制约的基础上,谋求着一种内在的平衡。各成员方在维护其经济主权的同时,也必须接受WTO司法审查体制的适当制约。为了迎接WTO司法审查程序的挑战,我国必须尽快完善司法审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