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复合型"的违宪审查制,即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之外设立宪法法院,专司法律违宪性与否的审查大权,确认宪法在普通法院系统中的司法适用力,是完善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一种比较好的方法。该种模式既不违反"议行合一"原则,也不抵触"民主集中"原则,是符合立宪的初衷的。同时,它也是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所必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