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所有权的行使应在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国有财产国家所有的宪法前提下,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效用原则、区分原则,实行分级所有、分级管理、分级行使,充分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方面的积极性,采用划拨、出售、出让、租赁、承包、信托、股权投资、交换等方法,以确保国有财产的保值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