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是东道国政府旨在剥夺或干涉个别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所有权或控制权的一种管制 ,但可归责于投资者本人的过错或不当行为的管制除外。我国缔结的双边投资协议中的征收条款由于未区分征收的成立和征收的合法性问题 ,导致了条约解释上的困惑 ;事实上 ,我国已有条件地允许将有关征收的争议提交国际仲裁。但考虑到“与环境有关的征收”争议的特殊性 ,不应仅要求用尽我国行政救济作为提请仲裁的前提 ,否则将在条约与国内仲裁法之间引起不必要的冲突 ,而且也会增加我国应诉的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