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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船舶油污损害赔偿义务主体发布时间:2004-05-06  点击数:
作 者:张湘兰 徐国平
关键词:赔偿义务主体; 民事责任人; 保险人; 基金;
摘 要:

以传统海事侵权损害赔偿法的单一赔偿义务主体———民事责任人为起点,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公约及美国油污法均建立起两重赔偿义务主体制度:民事责任人及其保险人和赔偿基金,共同完成对油污损害的赔偿,充分实现损害转移和损害分散。我国也应建立起船舶油污损害两重赔偿义务主体法律制度,以实现对油污损害的充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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