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协调之必要性根源于行政组织法定主义的局限,也是对行政组织法定主义的补充。行政协调机制有利于达成一体行政、实现政策整合、提高行政效率;为了克服我国行政协调机制的局限,有必要对行政协调机制予以法治化再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