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原则作为行政法原则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源于人性尊严之宪政理念,具体包括禁止恣意和行政自我拘束两项基本要求。平等原则的审查基准为正当目的、事物本质与合理差别,但司法适用仍然存在制度方面的缺失,亟待加以改进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