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事业的准公共物品性质,在促进社会利益方面的独特价值,以及政府激励措施和政府能力的显著重要性,使得公用事业的市场化表现出不同于一般竞争领域的特殊问题。政府在多种市场化方式中进行选择时,应根据自身维护公共利益的能力把握市场化的限度,尽量避免市场失灵,维护公用事业的社会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