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鲁塞尔条例》实施以来,德国一直以充分尊重其它欧盟成员国法院判决为基本原则,建立了简单、快速的自动承认与执行程序,并且对拒绝承认条件的适用予以严格限制,使欧盟促进民商事判决自由流动的目标在司法实践中得到贯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