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法之发达乃是个体权利之保障以及法治文明程度的标志,然以何为其衡量标准?本文试就尤帝法典编纂以后之理性法典运动的背景为考察对象,并在此基础上以拉伦茨关于法律体系的评判标准对此运动之成果——《法国民法典》予以简要评析,希望以此为当下中国民法典编纂工作有所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