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写入现代成文宪法之前,公民概念有一个从中世纪通向现代的学术史历程。中世纪城市对公民的定义很多,大致可分为法条主义和人文主义两大类。这为公民概念通向现代的两种观念传统铺陈了道路,即绝对主义与共和主义。共和观念的传统在前期以英国的托马斯.莫尔与哈林顿为代表,后期以法国的狄德罗、孟德斯鸠与卢梭为代表,强调积极参与、公共精神与政治责任;布丹首创的绝对观念传统经格劳修斯改造,由霍布斯推向极致,突出消极服从、权利义务与个体自保。劳尔森、洛克、普芬道夫在二者之间寻求调和。公民概念的两种传统在现代国家体系中有不同的汇合方式。法国共和传统的公民经大革命的大众化与民主化洗礼后,最终在宪法上固化为权利义务相统一的现代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