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运用现代信托制度阶段,各方当事人所处的立场不同,利益的异质性尤为突出的显示出来,异质的利益之间用什么基准去衡量成为真正的命题。信托法要实现对信托利益的平衡,必须对利益冲突背后的价值冲突作出秩序选择,即哪种价值具有优越性,从而予以优先保护。对于次优的必须做出让步的价值,其客观化的利益所受到的侵害程度不能超过所保护利益的必要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