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我国地方政府在其行政决策中表现出行为指向的多元化、多方私益主体的博弈以及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能动性等特征,公共利益的审查将是有效实现对地方政府行政决策进行法规范的基本边界。而从相关利益主体的私益诉求中提炼和升华出具体化的公共利益,则应是规范地方政府行政决策的主要目标。为此,有必要在地方政府行政决策的进程中拓宽相关利益主体的参与资格,构建多元化的利益代表机制,将地方政府的行政决策视为一个过程来审查其进程的合法性,并以一系列程序化的规范来动态地约束地方政府的行政决策,确保公共利益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