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权并非是我国《物权法》、《森林法》上明确规定的权利类型,而立法论上学界对林权的界定和内容的建构争议很大,其原因在于学者对林权客体的确定标准不统一。根据我国现行立法有关森林归属和利用的民事权利规定,结合森林的自然资源特性,应将森林及其所生长范围内的林地确定为林权的法律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