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我国政府职能转变的现实状况,公共服务应纳入到对公务范围内的实质解释中;借鉴《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相关规定,我国刑法对受贿罪主体的表述应由国家工作人员修改为公职人员;以根本解决我国针对受贿犯罪的刑事立法和解释被动应对的局面的理论构想。